作者:江西艺术职业学院 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7-08-30
江西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
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管理和生活秩序,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发扬“德艺双馨”的优良校风,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,使广大学生成为思想过硬、身心健康、基础扎实、学风严谨、成绩优异的合格人才,现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普招全日制专科学生,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。
第一章 早晚自习
第三条 所有在校生均由所在系(部)自行组织早、晚自习。
第四条 学生参加早、晚自习时要保持教室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,影响他人的学习。
第五条 任何班级和学生个人未经系(部)辅导员批准,不得擅自决定不参加早、晚自习,也不得在自习时间进行其他活动(班会除外)。
第六条 系(部)安排人员对早、晚自习进行督察检查。班级学习委员负责清点本班参加自习人数,并及时向系学生会值班人员汇报,值班人员要严格核查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,以备老师查核处理。
第二章 课堂制度
第七条 课堂是教师授课、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,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,自觉维护课堂秩序。
第八条 集中精力,认真听课、作好笔记,不得讲小话,不得看其他外书籍,不得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。
第九条 按时上课,不得迟到、早退或缺课,因故迟到或早退,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,方可走出教室,进教室必须报告。
第十条 尊敬老师,讲礼貌,上下课教师进出教室,学生必须全体起立,课堂提问或作答,必须先举手,经老师同意后方能起立提问或作答。
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穿拖鞋、背心和奇装异服进入学校、教室,必须注意仪表整洁。
第三章 晚上就寝
第十二条 就寝查房时间为21点30分,熄灯时间为23点。晚归学生必须到宿管处签到说明情况。对未归或未签到的学生第二天反馈给各系(部)进行处理。
第十三条 下晚自习后,不得在校园内长期逗留,要按时进入宿舍,抓紧时间洗漱,不得向走廊泼倒污水、乱扔杂物,不得在宿舍楼内剧烈运动,大声喧哗。
第十四条 熄灯后,学生进入寝室休息,不得在寝室内大声讲话,不得私自乱串寝室。
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外租房住宿或不假外宿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外住宿的,须向辅导员请假,并报系(部)审核后批准。学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。
第四章 请假销假
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。各教学系(部)对学生上课、演出、观摩、实习、军训等活动课程等实行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,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者,一律以旷课论处。
第十七条 因病请假一天以上者,须有诊断证明;因事请假一天以上或需要外宿者须提交书面申请。
第十八条 凡请假一至三天(含)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,系(部)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,三至七天(含)以内由系(部)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,报学工处批准,七天以上由系(部)签署意见,并呈学工处转交主管校领导长批准。凡请假三天以上需报学工处备案,三天以下由系里自行备案处理。
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须亲自书写假条,以便存查,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、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。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到系(部)学工办办理销假手续。
第二十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副班长或学习委员登记,并定期统计公布,报各系(部)学工办,各系(部)要建立起规范的学生请假档案。
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勤,学校将对请假、旷课等不同情况按学籍管理规定分别处理。
第五章 爱护公物制度
第二十二条 不得涂抹或损坏校内的一切刊物,不得乱写乱画乱张贴。
第二十三条 爱护宿舍和教室内桌、椅、门、窗等一切公共物品,如有损坏照价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。
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和教室内乱接电源,使用大功率电器,一经发现,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。
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物,人人有责,坚决杜绝偷盗事故,防止火灾等人为事故发生。
附 则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于2017年6月进行修改,9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江西艺术职业学院学工处。